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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恶不赦

2013-05-09 10:40    杭州网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病死猪”变香肠、排骨销售被告人陈金顺获刑12年,处罚金100万元;制售假白酒被告人王长兵被判死缓,处罚金1万元;“地沟油”流入工地食堂、夜排档被告人袁一获刑15年,处罚金40万元……以上所述只是“典型中的典型”,之所以要摘录这些,是想让食品安全领域即将“食”恶不赦的消息让全社会了解,不仅仅是执法机构,不仅仅是消费者,更重要的是食品行业经营者。而经营者往往处于法律常识的盲区。

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食品安全法》再次通过修订;2010年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2013年5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食品安全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相当于前者是数学定理,后者是解题方法。对法律界以外人士而言,首先我们不读《食品安全法》,其次我们可能读不懂《食品安全法》,而《司法解释》就是为了解释和普及《食品安全法》。

不得不承认,受低成本高利润的驱动是其一,多数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是其二,在食品制售过程中,知道不可为,但并不明确到底犯了什么罪、犯了多大的罪。如果明知此举将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和巨额罚款,相信从业人员首先就会悬崖勒马,毕竟贩卖食品非多么暴利,并不值得铤而走险。当然,之前从业者可能多有侥幸心理,以为触犯一点底线无人察知,或是认为可钻法律的空子。那么《司法解释》就是要缩小这些空隙,对以往的多头管理机制“无缝焊接”,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提供一件利器。

建议把最高法院公布的这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印成海报,下发到食品制、售、买所及的各个角落,让从业者闻风丧胆。食品安全监管一定是以预防为主,而不是事后的“严惩重处”。最后,借用一下美食家沈宏非于5月7日发布的一则微博:对“便宜食品”的无底线要求,是各种黑心食品的同谋。抱怨食品贵的和大骂黑心食品的,都是同一批人。都别吐槽了,散了吧!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沈国娣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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