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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未成年人代言”不能止于“10岁以下”
2015-09-02 14:40:43
杭州网 时评

    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新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9月1日中国新闻网)

    时下,一些家长,特别是明星家长,受利益驱使,让孩子去当所谓的“童星”、“童模”,频频为广告代言,将娱乐界一些浮躁心态,以及功利思维,过早地灌输给了孩子,甚至强加在孩子身上,这种拔苗助长的方式,势必会造成孩子畸形成长。可见,新修订的广告法,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广告代言,十分必要。然而,禁止未成年人代言,不能止于“10周岁以下”。

    事实上,除未成年人代言外,一些家长热衷于过早地将子女推上娱乐或商业舞台,小小年纪,乳臭未干,便让他们跳成人舞,唱缠绵情歌,明显破坏了儿童的发育和成长规律。特别是,一些家长和商家,让女童穿比基尼做车模,在公共场合“搔首弄姿”,严重摧残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殊不知,让孩子过早地涉及成人领域,做一些“少儿不宜”的事情,可能会毁了孩子的一生。从这一点来看,打造所谓的“童星”、“童模”等,应视为未成年人代言,纳入禁止之列。

    再者,新修订的广告法,仅将“10周岁以下”,纳入未成年人代言“禁令”之列,值得商榷。应该说,10周岁与11周岁的儿童,没有太大的区别,难道11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可以为广告代言了吗?不可否认,即便是十六、七岁的中学生,如果代言广告,也会对其身心和学业产生不利影响。更何况,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从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层面考量,应禁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

    必须正视的是,未成年人频频代言广告,除了家长和商家之外,电视台可以说是未成年人代言的“操盘手”,因而也难辞其咎。目前炙手可热的亲子真人秀节目,看似很有人性、很艺术,实际上是拿明星的孩子,当商业炒作的工具。比如,亲子真人秀节目的“带头大哥”——《爸爸去哪儿》,便曾被指为景区做广告宣传,而明星的孩子,俨然成了景区的形象代言人。因此,对于这种变相让未成年人代言的亲子节目,也应该加以限制、甚至禁止。同时,禁止电视台拍摄、播映未成年人代言的广告,违者重罚,从源头上治理未成年人代言乱象。

来源:东方网    作者:汪昌莲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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