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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乘车纠纷,铁路部门有几个问题须厘清

8月21日高铁上发生孙姓男子“霸座事件”后,“高铁霸座”似乎成了网络上的一个高频词,隔三差五就会有一些“霸座男”“霸座女”被曝光,而且霸座花样也越来越多。就在11月3日,从深圳到潮汕的动车组列车上又发生一起霸座事件。对号入座本是最浅显的道理,如今却引发出这么多公共事件,从8月到11月一直都没消停过,造成这样的结果,铁路部门难辞其咎。

媒体所报道的几起“霸座事件”,当事人都受到了严肃处理,除了治安处罚,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乘火车。尽管如此,还是有人不断加入霸座行列。对此铁路部门应该反思一下了,现行的处置机制到底有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应?

有几个问题首先必须厘清。第一个问题是,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铁路部门有什么规定?孙姓男子“霸座事件”发生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曾在微博上回应,该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涉及违法问题,目前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此言一出,舆论哗然。然而笔者在寻找相关规定的时候,确实发现了漏洞。打开新版12306网站,“出行指南”频道下有一个“相关章程”栏目,在里面可以找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项权利即为“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第十一条规定,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发站和到站站名、座别、卧别、径路、票价、车次、乘车日期和有效期——居然没有提到座位号和铺位号这两个重要信息。也就是说,铁路部门在制定运输规程时,区分的只是“座别”和“铺别”,考虑的只是自身的票款收益,却并没有对旅客的对号入座(卧)权加以明文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济南局做出那样的解释也不足为奇了。

第二个问题,列车上谁在执法?对孙姓男子的事后处罚主要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单位是济南铁路局公安处。也就是说,对于此类行为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如果说列车员没有执法权,可车上还有乘警啊。如果乘警能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那么这个事件就不会发酵成今天这个样子。

第三个问题,高铁为什么要卖无座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10月27日在D101次列车上发生的一起买二等座票占一等座的“霸座事件”中,当事人提到了无座票为什么跟有座票一个价格的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饱受争议,而且牵一发动全身:如果无座票跟有座票同价,那么持无座票的旅客占用座位,算不算霸座?公安部门在执法时,还能理直气壮吗?此外,无座票的存在,也使得一些旅客在全程票紧张的情况下,选择购买其中一段行程的有座票上车,然后再补无座票完成后续行程。如果有很多人这么做,就会造成列车超员。但如果无座票价低于有座票价,这样的行为就会更多。要解决这个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取消无座票。

霸座本来是很容易处理的事件,之所以会搞得这么复杂,原因在于法律和规章不够明确,执法不够有力,以及运输企业自身太在乎经济收益。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章程》早已不适应高铁时代的运输现状,铁路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了。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徐昕    编辑:金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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