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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赋予的义务
2016-02-29 14:34:51
杭州网 时评

    近日,关于“养老保险多缴未必划算”的论调在网上不断发酵。不少人认为,只要缴满15年养老保险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没必要再继续缴下去了。对此, 有不少“相关专家”乃至某些“官家”(网称: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对此问题进行了答疑或解释。作为普通老百姓在看到网上各种“解释”后,我的第一个感觉就 是:不着要点,混淆视听,帮了倒忙。比如:“不管对哪类参保人员,多缴养老保险费都是划算的,缴得多、缴得长,领的养老金水平自然高……”;“消除公众 ‘多缴不划算’的疑虑需算好细账,个别情况下确实不排除会出现这种问题……” 此言一出,无异火中浇油,引来更多的吐槽,有人甚至将养老保险视作一种金融基金,更有甚者直接叫嚣:我们(70后,80后)究竟要不要交养老保险了。

    作为专家,对于“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的论调,我觉得首先要澄清的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可否”的问题,这一点很重要,而且不容讨论。这就 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保险,不容自愿,不得选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此可见,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并且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 动者个人,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已经投保了商业保险,也必须按照法律规 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要向公众解释清楚,“缴满15年”只是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之一。即,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 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性年满55岁。也就是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前,任何从业人员都必须依法依规缴交基本养 老保险(服兵役、不带薪读书、享受低保、失业,及服刑期间人员除外)。

    最后要说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企业及个人共同承担,意在保证广大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年老体衰后,还能获取一份固定的养命钱。同时,政府本着“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职工“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缴费越高,退休时养老待遇就越高。所以,在此建议所有企业,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职工)最 好足额缴交基本养老保险。

    另外,商业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工在建立了社会保险之后自愿选择参加,与社会保险毫无冲突,没有消极作用,应当鼓励。但是商业保险 无论如何是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尽的义务。

来源:晶报    作者:李刚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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