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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不仅是隐私与监督之争

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证据交给了区纪委。之后,因侵犯隐私,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而周某某未受处分,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池文对所受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被告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池文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就应当受罚。

原告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绝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绝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个人隐私不容被侵犯,这在双方之间是有共识的。其实,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分别陈述了两个基本常识,第一,不能用非法手段侵犯他人隐私;第二,作为公职人员,在坐拥公权的同时,必须让渡一定的隐私权,这种让渡,不是侵犯隐私,而是实现对公权的监督。

客观来说,当事人池文通过跟踪偷拍,甚至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的方式,获取所谓的“证据”,无论他是出于私心报复,或是公心监督,这一定是非法行为。这就好比我们对以暴制暴的态度,无论结果看上去多么大快人心,没有合法基础,都不值得肯定。

事实上,这个事件的焦点,并不是公职人员的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而是如何在隐私和监督之间厘清边界。更进一步来说,要监督,必然意味着对公职人员隐私的“冒犯”,如何“冒犯”是不会游离到法律之外?如何监督,才能实现公权和私权的相对平衡?

就此事来说,当事人池文要举报自己上司的违纪违法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去发现并固定证据,然后向纪检监部门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去核查。当然,要建立良性的举报秩序,必须有健康的回应机制。换句话说,无论举报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去举报公职人员,只要证据确凿,都能实现良好的监督效果。

原民警池文选择如此上不了台面的“举报”手段,固然与其法治意识缺乏有关,但是否与当地缺乏健康的监督回应机制有关呢?这并非恶意揣测,有几个值得注意的细节:一是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池文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池文跟踪周长达一年时间,为何恰恰在池文向纪委寄送材料不久,周就发现了自己被跟踪呢?二是办理池文案的民警都是周某某的下属,如何保证公正?三是即便部分材料被认定属实,周某某也从未被停职,当地纪委给出的理由是,周的婚外情“未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不良影响是如何评估的?

根据最新消息,当地有关部门正就此事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事会如何进展,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高亚洲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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