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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尊严和权威

    3月8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张德江在回顾2016年主要工作时指出,常委会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依法组织6次宪法宣誓仪式,25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彰显了宪法尊严和权威。

    制定8部法律,修改27部法律,通过7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作出1个法律解释……用“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形容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可谓恰如其分。除了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等工作外,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也可圈可点。同样让人眼前一亮的是,常委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比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众所周知,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决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消息传出后,舆论纷纷点赞。事实证明,这一制度设计是严肃的,是庄重的,绝非少数人所理解的走过场而已。

    有个细节值得一提。2016年12月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一场宪法宣誓仪式。领誓人、新任命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毅手抚宪法,宣读誓词。新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昆、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和因出访未能参加上一次宪法宣誓的财政部部长肖捷跟诵誓词。因出访而错过上次宣誓,改在这次宣誓,不正说明宪法宣誓是不可或缺的吗?

    古人云:“行礼如仪。”宪法宣誓是一种仪式,国家工作人员在宣誓中,不仅对宪法油然而生敬畏之情,更能强化“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深刻认知。正如有学者认为,宣誓制的意义在于,通过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故此,无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还是设定国家宪法日,都是为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理念更清晰。

    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还可以塑造公众的法治信仰、宪法信仰。毋庸讳言,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认为“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或者不懂得“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从而冷落宪法,甚至嘲笑宪法。对此,应该在全社会烘托“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权人民权益”的氛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为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作出贡献。”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这些行动都能提升公众对宪法的尊重、热爱和信仰。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2年12月,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如此强调。今天,我们越发意识到宪法的威严与厚重,更清楚地感受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学习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我们就能更加享受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带来的制度尊严。

来源:人民网    作者:秦宁    编辑:胡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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