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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摆射击摊被判刑偏离了法治靶心

     刚辞职摆射击摊2个多月,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51岁的赵春华刚找到一个命运的转折点,却又陷入另一场“枪支”风波。(1月1日《澎湃新闻》)

    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却被冠以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受到了3年6个月的刑罚,这样的结果实在令人意外和费解。因为那种枪在正常人的潜意识里就是普通的“玩具枪”,与非法枪支的概念相差甚远。可现实却是,这种所谓的玩具枪的确违背了国家关于枪支的规定。那么老太摆射击摊被判刑,究竟是司法公正还是剑走偏锋呢?

    法院认定老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依据是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该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而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正是基于这样两项标准,法院才对老太做出了这样的认定,照理说,法院依照法规规定进行罪行认定和刑罚判决,并无不妥。

    但问题是,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科学常识,这样的鉴定标准是否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这就需要对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鉴定界线进行探讨。

    所谓的“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也就是指弹头出枪口瞬时所具有的动能。根据《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也就是说,当枪口动能达到16焦耳/平方厘米时,才具有致伤力,根据这项研究结果,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是远远地低于这个标准的,也是根本不具有致伤力的。

    再者,《枪支管理法》第46条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老太用来射击气球的枪支是否达到“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这项规定,无疑是一个值得追问和质疑的地方。

    还有,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危害,老太太显然并不知晓,因为她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更不知道自己用来摆摊射击气球的“枪支”就是法律规定的“枪支”,而且,这些所谓的“枪支”只是用来射击气球,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完全可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不予处罚的判决。

    诚然,这些民众赖以生存的小小营生有些不规范,有些违法的嫌疑,但司法部门不考量“营生”的情节轻微、危害较小或无危害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无意识,一味追求“入罪量刑”,重拳打击,这种判决无疑折损着法律的威信,不但偏离了法治的靶心,而且背离了公正执法的初衷,更有剑走偏锋之嫌。

    严格控制枪支,严厉打击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是好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需,可是严控枪支也不能“滥杀无辜”,更不能失去科学的鉴定标准,失去了这些,法律就会成为沦为笑柄,就会让人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枪支”科学评估重新定义,建立科学切实的枪支鉴定标准,用科学审慎的立法和执法消除公众疑惑,彰显法治理性。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朱雀丹心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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