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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40还是44小时?法规不能打架

    近日发布的《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然而,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需对此进行清理。(10月17日《法制日报》)

    每周工作40还是44小时?恐怕很多人遇到过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但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类似于这种“打架”现象,在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中并非个例。

    尽管立法法规范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确立了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但从现实来看,法规“打架”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不少麻烦。即使按照立法法确立的规则执行法律,但形式上的“打架”现象仍会对法律公信力造成一定伤害,即这种“打架”本不该存在。

    其实,与法律“打架”的某些部门规章完全是重复性的,比如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等一些部门规章则做出了不一致的规定,那么,理应把这种与法律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废除。而要系统清理问题法规,则需要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在笔者看来,仅终结劳动关系领域的法规“打架”是不够的,还需要终结其他领域的类似现象。比如在交通领域,关于车辆年检,《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存在冲突。再比如,在企业并购领域,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相关法律都有不同规定,互相矛盾的现象很突出。

    专家称:“劳动法领域的规范梳理是一项紧迫而繁重的任务。”意思是清理也需要较长时间,其他领域大概也是如此。但从法规“打架”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来说,亟需早日清理和完善。对此,一方面是动员、调动更多的力量参与清理工作;另一方面,要明确有关方面责任和时间表,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冯海宁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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