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 杭网评论> 热点聚焦> 谈政论经
旅行社先行赔付值得推广

    武汉市人大通过的武汉旅游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该条例规定,游客到指定的旅游购物场所购物,买到假货,旅行社也要担责;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书面约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内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赔;旅行社先行退赔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5月16日新华网)

    要求旅行社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虽然未必能根治强迫购物、欺诈销售现象,但未尝不是提高旅行社违规成本,维护旅客权益的次优选择。

    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网络购物领域,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此外,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也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解决旅游消费纠纷领域,武汉市出台的旅行社先行赔付规定,无疑属于吃螃蟹者。

    要求旅行社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还能极大地降低游客维权成本。异地旅游中,身处陌生环境,游客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急剧升高,加上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很多人无奈地忍气吞声。旅行社则与商家有较多业务往来,并非一锤子买卖,其解决纠纷的效率无疑较高。

    旅行社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更能以提升违法成本倒逼其不欺不诈、诚信经营。众所周知,欺诈经营的成本是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当旅行社和导游极力推销商品得到的回扣换来了十倍赔偿时,相信更多旅行社或导游不再积极鼓吹游客消费,至少不再充当商家制假售假的帮凶。

    为进一步促进旅游市场有序发展,有必要将其上升到更高层面在全国推广,同时细化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情形,如不限于书面约定,只要旅客能证明是在导游的极力推介下的消费,旅行社就该承担责任,进而让旅游回归本质。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史洪举    编辑:李媛    
联系我们
  • 责任编辑:李嫒
  • 联系电话:0571 - 85053959
  • 新闻热线: 0571 - 85052222
  • 爆料QQ:20090057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5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