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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结构性改革视角下的营改增

    营改增能够促进产学研的结合。二元税制的消除,促使研发部门从“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态中独立出来,使分工进一步细化。研发机构的发展也使营改增改革从经济层面走向社会层面。众所周知,科研院所具有研发优势,而很多科研院所是事业单位,不是经济组织,属于社会主体。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服务,走向产业化、市场化,涉及到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与企业的这种融合又涉及到社会与市场的关系。营改增对研发服务的税收激励,可促进科研院所的社会化和市场化,为其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推动产学研的融合。如果有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合,产学研结合将会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营改增有利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创新是社会活力的体现,也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主体,既有经济主体,也包括社会主体。思想家、理论家和科学家都是重要的创新主体,他们的成果有更广阔的应用舞台,能够通过间接的市场化和产业化造福社会,将能大大激化社会主体的创新活力。这是经济主体创新的源头活水,创新驱动就有了根基。比减税更重要的是,营改增对服务业的改革效应是扩大了各行各业对创新服务的需求。产品、工艺、管理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体现在经济领域,其需求会扩大到对社会领域、科研院所、教科文卫提出新的需求,从而牵引其发展。就此而论,营改增有利于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以社会活力的提高推进创新驱动,从而为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注入社会动力。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维度,营改增牵引财政体制改革

    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倒逼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如何重构地方税体系,就成为首要问题。有观点认为,营改增使中央从地方拿走了更多,可以通过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调整来弥补地方财力的“损失”。但税制改革不仅是对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数量上的调整,而且对中央地方税源结构、税收质量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中央地方财权划分,对地方政府行为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地方增值税比例提高,从眼前看,可解决地方因营改增造成的短收问题,但从长期看,可能出现激励不相容的后果。地方为了获得更多财政收入,将会追求更大的投资额、上更多的项目,也就是可能走“招商引资”的老路,对经济的整体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来不利影响。营改增,把财政体制改革带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构,不仅涉及中央地方财力的分配,而且要对包含财权、事权和财力的财政体制三要素进行重新匹配组合。财权划分上要综合考虑税权、费权、产权等,彻底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范围和方式。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进行调整,使广义财权、事权划分同步推进。

    营改增为国家纵向治理结构改革提供了契机。营改增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而这恰恰是纵向国家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与形成相对独立的地方治理体系相适应,营改增之后的首要任务是形成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让地方有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地方税体系的完善既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又要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生增长动力的战略方向,即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框架下,应构建主要以收入—消费为税基的地方税体系。这需要打破教科书上的教条,从现阶段的我国现实出发配置中央地方税种。

    总体看,当前的结构性改革实质上是国家治理结构改革。财税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也就是国家治理结构改革的突破口,是与财政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支柱的定位是分不开的。营改增作为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放到国家治理结构这个大框架下来看,其牵引性、推动性、辐射性等是相当显著的,说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并非虚言。所以,我们对营改增的认识也应跳出行业、产业等经济视角,而是基于国家治理结构重塑来看待,即从国家治理结构的高度来认识、完善营改增。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刘尚希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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