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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没有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权”
2021-11-08 18:50:00
杭州网 时评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安全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打着“侦探公司”名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但结果却可能出乎所有当事人的预料。据法院介绍,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胡某、陈某、黄某三人各自怀疑自己的丈夫出轨,分别委托“私家侦探”调查丈夫的生活交往、行踪轨迹。接到任务的“私家侦探”很快就行动起来,跟踪、拍照、录像、安装GPS定位装置……十分尽责尽力。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其行为被发现并被告到了法院,三名“私家侦探”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8个月、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不同数额的罚金。

这几位“私家侦探”可能觉得“冤枉”:“调查侦探”是他们经营项目、本职工作,跟踪、拍照、录像、安装GPS定位装置则是他们“必要”的“侦探”手段,这本是桩你情我愿的生意,怎么会被法律制裁?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看,判决一点毛病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的司法解释则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便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三名被告非法提供的被调查人员的行踪轨迹都已经达到五十条以上,可见被处以刑罚并不“冤枉”。“私家侦探”怨不得法院,要怨得怨自己没学好法律。

此案例不仅给了当事人一个深刻的教训,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方面表明国家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严格保护是全方面的,没有给所谓的“家务事”留下死角,只要违法违规,无论目的如何“正确”甚至“正义”,都不是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理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责任追究。另一方面也警示人们,无论是“私家侦探”,还是其他什么调查机构、网络平台,在法律面前都没有法外特权,不能借职务之便违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去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之后,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更加严格。这部法律总则的第二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这里的“任何组织、个人”,不但包括了调查丈夫出轨的妻子、接受委托的“私家侦探”,也包括了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构。换言之,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权”。


来源:杭州日报-杭州网    作者:赵强    编辑:沈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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