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 > 杭网评论 > 热点聚焦 > 社会民生
“小客户”的合法权益不能“小”,诚信方能重信
2020-05-08 14:55:17
杭州网 时评

今日凌晨,中信银行正式回应脱口秀演员池子通过微博反映虹口支行为了“配合大客户”违规调取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一事。中信银行承认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向池子郑重道歉。

近年来,有关储户、用户隐私泄露的新闻时有见报。没有严惩,就没有保护。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打,对涉案机构及人员进行严惩,方能正本清源,给储户带来安全保障。

目前,虽然中信银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但相关行为如构成犯罪,仍要依法追究责任。池子质疑,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信银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客户信息安全的行为,撞到了监管的“枪口”上,很可能引来查处。《商业银行法》第29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把客户信息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是监管部门的一贯态度。银保监会并曾公开表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必定严肃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机构,将由银保监会责令改正,并视情形考虑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事件背后,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中信银行违规操作的“合理解释”。池子称,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对于未经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直接打印并提供给第三方的解释为“配合大客户的要求”。截至目前,中信银行的公开回应中,并未否认此事。

作为存款人,放心将血汗钱存进银行,其本质是对银行的信任。为所有客户保密,是银行的基本原则;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是银行的基本义务。银行必须保障每一个客户都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保护权利,不能因客户存款多少而区别对待其合法权益。中信银行虹口支行却将“配合大客户”作为泄露储户个人信息的合理理由,任由“大客户”践踏和侵害“小客户”的合法权益。这种唯利是图、无视商业伦理的经营逻辑令人不寒而栗。“大客户为尊”的思维一旦成为默认潜规则,无序失范将成为必然。

虽然中信银行表示将“举一反三,全面检查,加大培训,强抓制度执行“,但是“中信银行配合大客户调取小客户信息”事件,应该给整个银行业敲响警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银行同业竞争压力日益加大,但是视存款为首位,重业绩、轻合规、无视法律的经营管理之风绝不可长,唯有严守法律底线、坚守商业伦理,诚信规范经营方是生存之道。

重业绩、轻合规的不正之风一旦蔓延盛行,必将为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直被银保监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合规经营是银行业运行的最基本要求,也被监管机构三令五申、多次强调。中信银行虹口支行违规提供储户客人信息,不仅“反映出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更暴露出中信银行部分业务在规范操作流程上有漏洞,部分支行行长、员工存在法律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淡漠的问题,也折射出中信银行内部管理的缺位。

只有心怀“诚信”,才能重信守信。对于中信银行而言,加强行为约束、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已经迫在眉睫。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作者:朱一梵    编辑:郑秋青    
电商助力“山货”俏销
联系我们
  • 新闻热线:0571 - 850522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Copyright © 2001 - 2015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事件背后,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中信银行违规操作的“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