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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狗”,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近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泸沽镇上演了一出“救狗大战”:四五十名爱狗人士希望从一名商贩手中解救300多只狗,遭到拒绝后,爱狗人士开车将收购点堵住。当地有关部门得知这批狗来自疫区,计划将狗进行无害化处理,也遭到爱狗人士的阻挠。

最近这些年,爱狗人士截停、围堵贩狗商户的场面屡屡出现。由于缺乏公认的合理的解决办法,每次出现这样的事情,总是免不了陷入各说各话的尴尬。

贩狗也好,救狗也罢,最终还是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禁止贩卖犬只。对于普通个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爱狗人士应该意识到,商贩运输、贩卖小狗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动物的生命应当得到珍视,人也应该与动物和谐相处,但是,爱狗人士的爱心再崇高,也不能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来干预、操控别人的合法行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只能依靠法律来调整。爱狗人士在表达爱心、爱护动物的时候,应当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

在四川冕宁这起事件中,爱狗人士以“没有检疫证明”为由堵住了贩狗商户。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果真的没有检疫证明,则商户的贩卖、运输行为也不合法,爱狗人士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这种行为。但是,对这种非法贩卖犬只的行为,只能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爱狗人士无权代替执法部门冲击围堵贩狗商户。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这起冲突中,爱狗人士拒绝了有关部门提出的无害化处理的方案。这批狗来自疫区,不应当继续运输、贩卖,也不适合由个人收养。无害化处理,说得通俗一些就是就地掩埋。爱狗人士为何拒绝有关部门的方案,外人无法获知。或许爱狗人士认为,自己花费这么大力气,就是为了解救这批狗,现在进行无害化掩埋,这些小狗还是没能活命,自己还白费力气,感情上难以接受。但是从法律上说,如果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场拒绝、阻碍执法部门对这批小狗进行无害化处理,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爱狗人士不能选择性接受,不能只接受合乎自己心意的决定。

我们现在建设法治社会,就意味着一切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爱狗人士有爱狗、养狗的权利,但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影响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能扰乱社会秩序。爱狗护狗的纷争,都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法治手段,应当是爱狗人士和贩狗商户的最大公约数。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王俊勇    编辑:金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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