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 > 杭网评论 > 印月三谈
说“残”道“障”话发展


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是法定的“全国助残日”。今年助残日又如期而至,按惯例人们总是要说道一番。

前两天,在一个残联工作群里,一位“听力残疾”的朋友对宣传报道中的“聋哑人”称谓反应强烈,认为事关歧视,要求改成“听障人”或“听力残疾人”。有人不以为然,产生摩擦,而笔者作为长年坐轮椅的“老残”却很能理解。

近些年,许多残疾人都希望在法律上将“残疾人”改成“残障人(士)”,认为“疾”字有歧视之嫌,并成为一种“主流观点”,在各种公开场合纷纷发声。

对此,切看“残障”乃何方神圣!溯本探源,这与我们的宝岛台湾和东方明珠香港息息相关。特别是台湾曾使用法定的“残障”概念,1980年出台《残障福利法》,1997年将其修正并更名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可见“残障”是一个过时太久的“二手概念”。咬文嚼字,“障”从字根、字义上看,未必比“疾”好。台湾早就将其改为“身心障碍者”,只细分时称“肢体障碍”等。打开“香港政府一站通”官网,多显示“残疾人士”,亦用“视障人士”或“盲人”等。而今香港残疾人更喜欢用“伤健人士”,意即“只是身体比健全人受了点‘伤’”,规避“残”、“疾”、“障”等字眼,倒也干净利落。同为炎黄子孙,可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皆不喜“残”、“疾”、“障”等“不良”字眼。

回到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2008年修订并施行。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残疾人就成为我们的法定概念,彻底废止陈旧而有年代感的“残废人”称谓。因有法可依,从“残废人”到“残疾人”的称谓之变,导致观念巨变,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巨大进步。

放眼世界,由于历史及经济等原因,西方发达国家的残疾人事业确实起步较早,港台学习和借鉴其人文理念、先进经验。就西方的残疾人概念,即the disabled(另一歧视性同义词the handicapped已废弃不用),笔者与有关学者做过探讨,disabled含有肢体缺失、无能力之义,是否涉嫌歧视?她肯定地说,不会,因为这是客观事实。而在视歧视为“恶魔”的西方社会,一直使用the disabled,从未像国人这样喜欢迁怒字、词,玩点概念,就算改成“伤健人士”,“伤”字亦难尽善尽美。不妨观照《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的歧视性词语“nigger(黑鬼)”,便着重标明“讳、贬、蔑”。

其实,中文“残疾人”中的“残”、“疾”皆客观事实,何必过于敏感、过度解读,否则便“忌病讳医”了!且不说改成看似髦得合时、实为拾人牙慧的“残障人”,就算能改成更好听好看的新称谓,也是劳命伤财,连“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涉残的法律法规都要改,“残奥”、“助残日”等悉数要改,实无必要。

如果改换掉一个本无问题的词语称谓,就能让残疾人事业高歌猛进、万事大吉,那岂止是天真?倘真如此,如今一些公众和媒体已越来越多地用“残障人士”来取代“残疾人”,残疾人事业发展岂不早已一飞冲天了?

希望通过改变“残疾人”称谓来消除歧视的动机,于情可以理解;却属于顾影自怜、一叶障目,于理很不严谨;而且过于随意、漏洞百出,于法难以成立。

因此,笔者以为某些残疾朋友纠结于将“残疾人”改掉的想法可以休矣,这种并无观念进步的情绪化的概念之争至少可以暂时搁置;更应直面残疾现实,少点人云亦云,多点深入研究,少点避重就轻,多点脚踏实地,少点自话自说,多点敞开胸怀,大胆拿来国外先进经验,真正地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拿出真知灼见,在法治社会以切实行动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当然,厘清概念,正本清源绝对没错,但不能剑走偏锋。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至今,确需对歧视词语进行清理,以消除歧视,特别是隐性歧视。如2017版《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残废”,依然牛皮癣般地释义为“(名)有残疾的人”。我们不妨学学“牛津”,与时俱进地全面修订,在对残废、腐子、瞎子等词语释义时标明“讳、贬、蔑”。诸如此类。因为词典、字典作为工具书,对国民的影响如何深远可想而知。

写在2019年5月19日“全国助残日”前日

来源:杭州网    作者:欧阳胜    编辑:周夏    
知味杭州:美人之美 美美与共
联系我们
  • 责任编辑:李媛
  • 新闻热线:0571 - 850522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5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