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不等于造谣可自由
2016-10-19 15:44    杭州网

    前两天,像病毒一样在网上传播、发酵的《杭州,为你羞耻》网文作者郭某,台州的一个街道干部被治安拘留及免职处理,消息传出,有些人开始同情,认为不就发篇网文吐吐槽嘛,至于要处罚这么重嘛。甚至有人搬出“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这一句貌似永远正确的格言。本人认为,这些人把“批评”和“造谣”的概念搞混了,那篇网文从臆想的数据,到道听途说的所谓事实以及由此得出的观点、结论,已不是“意见”,而是一篇针对一个即将举办国际峰会之城的造谣和诽谤。言论一旦过线被法律处罚,这是文责自负,咎由自处。

    我最早看到《杭州,为你羞耻》这篇网文,是我一个外地的同学在班级微信群里发的,这已在一个自媒体的公众号上,同学还追问一句“你们杭州怎么搞成这样啦?” 文中大量用了“据说G20预算1600亿”、“每个安保警察奖金10万”等等,我还在同学群里逐条给他们分析,这个那个不真实不靠谱……

    再来说这个网名叫瓶子的作者郭某,家住台州,而且还是个街道干部。按常理,他对这些涉及政府预算、开支这些数据应该很专业,对于重特大国际会议的严格安保也应该更理性,但他就这么自说自话写了,半年多没来杭州,那些个对杭州的描述也只是道听途说了,那句“好比一个纯情秀丽的女子,好端端被整成了搔首弄姿的风尘女郎”,这是对杭州的筹备工作非常不负责的点评吧。此文已不是善意的批评和提醒,写作手法也是在谎言结构中渗杂一部分细节真实,而这样的文章,往往具有更大的欺骗性、攻击性和危害性。

    郭某开始是将文章发在自己的QQ空间里的,后来可能自己也发现被众多的微信自媒体转发,文章的相关数据、描述以及观点他自己最清楚经不经得起“较真”,两天后自己删掉文章,也自证了他心虚的一面。文责自负,你在码这么长段的文字,并在电脑上点击发送时,就应该也必须准备承担发布这篇文章后引起的所有后果!移动互联时代,你别说这是在自己的个人QQ空间里,是写给自己看的之类,即使你原帖删除,那些自媒体公众号抓取后,也会像发癫疯样呈几何级的传播。此文造成的恶劣影响,远非你所能预料。但你是最初的源头,你推脱不了你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罚真的重了吗?对于网络谣言如何定性,网络犯罪行为怎样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出台了《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作者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虽严厉,但在法律上无可挑剔。

    作为一名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更应该有高于普通民众的素质。吃饭砸锅这种事,是缺乏起码的道德操守。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公职人员中立法”、“在任官员禁言令”等,一个街道干部,发布对政府组织的大型国际活动,进行以造谣为基础的“批评”,又让一些自媒体作为信息源再进行广泛传播,甚至还让一些外媒以此从批评杭州的角度做了报道。这样的言论,还想无须担责?

    放之四海,言论不可能有绝对自由,而都会是相对的、有条件前置的, “批评”如果用捏造歪曲的事实为基础,那基本上将是造谣甚至可以说为了诽谤或者污蔑了。在一些人心里,是不是要改成“若造谣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更确切?

    文责自负,法律的戒尺悬在那儿。撞了线,再来打悲情牌、格言牌,要从轻发落,要给机会改正纠错。对不起,你想要的轻便简易零成本的模式,这种“好事”真没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个时候,法律说了算!

来源:杭州网    作者:吴盐胜雪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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