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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未成年人犯罪要善用司法之力

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日前获批,增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早在去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出,改变单纯以办案数量评价工作的做法,以工作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特殊制度、教育挽救、犯罪预防、法律监督、权益维护等内容。在这份意见当中,导向是极为明确的,青少年处在身心发育阶段,人格养成远未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绝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刑事案件。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以评价机制的转变和确立为导向,进一步维护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就是要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治理。

而几天前,有媒体就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教管严格,于今年12月2日持刀将母亲杀害。由于未达法定最低追责年龄,吴某被免于刑事处罚,日前被释放回来。其家人想把他再次送回学校,完成学业。然而,当人们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刻掀起轩然大波,人们对于这样的“放虎归山”,普遍表现出恐慌和担忧。

司法的“少捕慎诉”,体现出对于矫正青少年犯罪的宽宥。然而,不予起诉,不能等同于不予约束,更不能是放任自流。拿上述案例中的吴某来说,他会用刀疯狂地连续砍向亲生母亲,对于这样的暴力人格倾向,人们有这样那样的担忧,显然不是没有道理的。而对于孩子自身来说,如果真是这样一放了之,本身也是不公平的。当他回到熟人社会,难保人们不会对他报以歧视、警觉的眼光。在这样的环境之中,他果真能够实现痛改前非、健康成长吗?!也无怪乎有媒体质疑说,这样放归社会,无异于更冷酷的惩罚。

发挥司法的主动干预作用,正是要以全社会之力,实现对于社区矫治的联动。应该看到,一些青少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少家庭管教,是一个重要因素。由最高法发布的司法大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两年中,全国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的未成年人等,排在前三位。像前述案例当中的吴某,就是一位留守儿童,长期跟爷爷奶奶生活。因为缺乏管教,才12岁的他就染上了抽烟等坏习惯,平时性格暴躁。父爱母爱在成长中的欠缺,造成了不少问题少年的性格缺陷、人格缺损。

心中有爱,吾道不孤。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增设为起点,我们要以有效的司法之力,主动扛起关注关爱的责任,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而对于那些已经犯有罪错的青少年来说,则更是要开启司法之灯,加强心理干预,实现司法帮扶,以教育和感化的力量,帮助他们实现自我改造,预防罪错再次发生,从而照亮他们回归正常社会的路途。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涂建敏    编辑:金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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