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国家统计局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由此折算得出上述新日赔偿标准。
相比去年242.30元的日赔偿标准,新标准提高了16.59元。但也不必讳言,这一提高并不足以消弭多年来对于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过低的争议。
譬如钱仁风投毒冤案平反后,她曾提出人身自由赔偿金部分以现行标准3倍计算,但并未获允。她曾提出总额955万余元的国赔申请,但最终获赔172万余元,她表示对数额很失望,认为“太少了”,用14年的自由换来这些钱实在“心底有摩擦”。而在去年7月8日召开的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代表该院向钱仁风鞠躬道歉。同样,去年8月,陕西农妇柯长桂在投毒冤案平反后,申请国赔也曾要求人身自由赔偿金部分应以3倍标准计赔。
之所以多人要求以3倍的标准计赔,个中道理不言自明。蒙冤坐牢毕竟不是上班,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
其实,举凡赔偿事宜,无外乎三类。一类是抚慰性赔偿,赔偿数额并不抵赔偿对象所受的实际损失。一类是等额赔偿,即赔偿对象受到多少损失,就予以多少赔偿。此类赔偿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再有一类,则是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大于赔偿对象所受实际损失。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假一罚三”,又或食品安全领域的“假一赔十”。
由此不难看出,当前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计赔标准,还是较低层次地停留于抚慰性赔偿的位阶,故而每每不敷蒙冤平反者的预期。
适当的“日赔偿标准”显然应该跳脱“日均工资”这个指标,而尽量考虑到因人身失去自由而给当事人身心造成的严重损害。一则,尽量等额或者至少等额的赔偿,能够给予赔偿对象更好的抚慰,也更能体现对国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二则,人身自由赔偿金计赔标准提高后,也才能更好地倒逼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行使手中权力时做到务必审慎,以尽量规避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发布新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日赔偿标准,只是依法而行。而要提高日赔偿标准,则还有待于《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国家赔偿法》出台于1994年,曾于2012年作过修订,一晃又5年过去了,下一次的修订能否提上议事日程,回应更加公平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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