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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奇葩证明,不妨从继承开始

    在这起个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为“不证自明”。要求给离世近百年的人开具“死亡证明”,有关部门看似谨慎、负责,实则是在推卸责任,究其本质还是没把群众放在心上。

    让年近七旬的老人为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死亡证明”,听起来匪夷所思,却真实发生在宜昌市民徐义清身上。为了把父母生前的房产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从去年3月开始,他先后到当地公证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法院寻求帮助,但折腾一年多,事情仍没办成。

    父母没留遗嘱,徐老汉要继承这套房产,至少要证明两件事情。一是父母已经去世;二是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不存在别的继承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论上,父母的继承人包括徐老汉和他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为了排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就需要证明他们已经死亡。表面看,相关部门要求徐老汉开具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似乎于法有据,事实上却让他陷入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之中。难道开不出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没办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吗?难道法律真就这样不通人情事理吗?

    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徐老汉及其父母的年龄,再加上日常生活中能活到一百三四十岁的人实为罕见,完全可以直接推定其祖父母已经死亡。也就是说,在这起个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为“不证自明”。

    要求给离世近百年的人开具“死亡证明”,有关部门看似谨慎、负责,实则是在推卸责任,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究其本质还是没把群众放在心上。为治理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奇葩证明”乱象有所改观,但仍然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频现,继承领域便是其中之一。

    生活中,逝者留下遗产是常态,但国人还没有留遗嘱的习惯,这使得很多人要像徐老汉这样通过“法定继承”乃至诉讼来继承遗产。继承领域的“奇葩证明”无疑给公众带来极大的不便。消除奇葩证明,不妨从继承领域开始。

    首先,要清除不必要的证明,对于一些不证自明的事情,不能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其次,要清除不必要的重复证明,一份证明能够解决的事情,不能要求群众再提供其他证明;再者,要减少群众证明的程序与成本,通过信息公开、一站式查询等措施,让群众少跑路;最后,要实现一证多明,通过各职能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群众只要拿着身份证就能证明各类相关信息。实际上,其他领域奇葩证明的消除之道,也莫过于此。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舒锐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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