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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击毙男子,配枪隐忧不容忽视

10月27日,男子黄某在广东东莞长安镇持石块追砸运钞车,遭押运员开枪射击后死亡。有目击者称,此前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交通摩擦。目前,东莞警方尚未披露黄某追车、砸车原因。

依据《枪支管理法》,金融单位的押运人员确实可以配备和使用枪支,法律法规对于他们如何使用枪支也有严格的规定与制约。依据1985年出台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人员只有在保卫目标、佩带武器、交通工具、自身人身遭到暴力侵袭、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才能使用武器。国务院制定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更是对此进行了明确重申。问题是,押运员都知道该如何用枪吗?

实际上,押运人员要使用枪支,至少要满足四个条件:遭遇暴力袭击、暴力直接或间接针对着所保护的利益、暴力袭击达到了一定的强度与紧迫程度、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同时,即便满足了枪支使用条件,也不意味着押运人员可以无限度使用枪支,扩大损害。

前述《规定》要求,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这意味着,正确使用枪支至少要满足三个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先行警告;须以使对方失去侵害能力为目的;实现目的后及时停止。

由此可见,押运员击毙追砸运钞车男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取决于是否符合枪支使用条件,若符合条件,还需要衡量押运员是否以正确方式使用了枪支。对此,远非几篇报道能轻易认定,也不是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就能清晰判断的。而是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周详的调查取证,最大程度还原当时的情节,进而倒推出死者与开枪者当时的客观行为与主观状态。

男子追砸运钞车,并不意味着押运员就一定符合开枪条件。同样,即便双方发生过交通摩擦,也不意味着押运员就绝对不符合开枪条件,甚至在故意报复。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在权威结论做出之前,我们不妨耐心等待,既不能替官方做出结论,亦不能在官方结论不符合自身预期时,凭空质疑。

抛开事件本身的是非,这件事更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押运员等金融从业人员配备枪支所带来的安全隐忧。《枪支管理法》只是规定,押运人员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然而现实中,枪支似乎已成了押运人员的标配,但令人担忧的是,配枪后的日常训练都跟上了吗?因此眼下最重要的是,加强对配枪者的培训与管理,将枪支对社会造成的威胁降到最低。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舒锐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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