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知名炒货店“方林富”因包装纸上的一个“最”字被处以20万元罚款——这件事争议颇多,不过这一新广告法杭州“最”字第一案近期将有定论,西湖区法院11月2日将开庭审理。对此,连线本台特约评论员陈华胜,听听他的分析。
主持人好。因为包装纸上的一个“最”字而被罚款20万元,这则新闻当时就曾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但问题是,根据新的《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此案的关键是究竟适不适用这条法律。
其实,新的《广告法》之所以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是因为一些企业尤其是医疗药品企业利用公共广告夸大其词,欺骗、误导消费者。但是,方林富并没有在公共媒体上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目地地发布广告,他只是在自家印制的包装纸上的写了这么一个“最”字,店招、幌子、包装当然也是广告的一种,但是不是适用于针对公共媒体虚假广告的法律条文?在我们日常的语言文字中,对“最”的字应用其实并不是很严格的,比如我们说“最美杭州人”、“最牛广场舞”。
所以,我觉得此案在使用法律上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毕竟,这个包装纸上的“最”字并没有给市场带来不良后果,也不存在刻意的欺诈和恶意的竞争。
另外,据方林富所说,先是有人来买半斤栗子时指出问题并要求赔偿1000元,被他拒绝后就出现了西湖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如果此说属实,那么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方林富当时就答应拿出1000元,那么,这1000元会落入谁的腰包?拿不到1000元就引来20万的罚款,这其中有没有敲诈的成份和报复性恶意行政的动因?这些问题当然都要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定,但是,一项法律的执行和推行,最广泛的民意基础和社会认同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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