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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官员也有名誉权

    据日前《新京报》报道,因受贿落马的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在其落马的半年内,网络上相继传出其落马的真实原因是与300名女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有特殊癖好的文章,虽然经纪委澄清此为不实传言,但涉案文章在网上挂了三年半的时间,李森林为此将刊登涉事传言的新浪微博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文章侵权,构成对李森林的诽谤。

    正所谓墙倒众人推,当李森林落马的时候,有人无中生有,制造其花边新闻,以吸引眼球,当然,还不排除有其他目的,当地纪委在辟谣文章中就表示,关于社会上对李森林案件的传言是有人别有用心,无端造谣干扰办案,这是官方给李森林“正名”,但是网络上的文章却还在流传,辟谣尚不足以阻止谣言对其造成的侵害。

    有人问,落马官员都涉嫌受贿罪了,其还有名誉权可言吗?《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落马官员尽管涉嫌犯罪,但其作为一个公民,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当其发现与人格尊严相关的权利被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并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现无证据证明李森林确实存在涉案文章所陈述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该言论系虚构事实,李森林虽有其他罪行,但就此事而言,他仍具有维护其正当社会评价的权利,虽然涉案网络用户在转载侵权文章后又同日转载辟谣的文章,但并未删除此前的侵权文章,该行为并不能起到澄清和消除影响的作用。

    许昔龙(著名律师)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许昔龙    编辑: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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