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 杭网评论> 热点聚焦> 谈政论经
计生干部维权为何得不到民众同情?

    近日,湖北荆州公安县 30 多名计生工作者前往县计生局要求维权,引起了广泛关注,媒体报道说,因乡镇机构改革,这些计生人员的事业编制被取消,他们自称工资待遇太低,社会抚养费不再按比例返还乡镇等。

    客观地说,面对计生干部称自己成为 “ 弃子和路人 ”的声诉,听着实在让人觉得楚楚可怜,但是不同于其他维权群体舆论对之的同情,这次对计生干部的维权舆论显得颇为苛刻。据报道,公安县计生局一位局长提到,此前 “ 为了调动乡镇计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社会抚养费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 “ 返还 ”乡镇,但从 2015 年起,返还机制取消,“ 他们现在一分钱也拿不到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计生干部的收入,让他们 “ 心理有些不平衡 ”。由此看,舆论的苛刻、计生干部的 “ 委屈 ” 都集中在社会抚养费上。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饱受舆论争议 , 甚至可以说 , 积累了一部分民间怨气。很多人到现在都搞不清楚社会抚养费究竟是个什么费用 , 绝多数民众对社会抚养费的心理认知等同于超生罚款。百度百科对其是这样解释的 :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 , 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 , 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粗疏来讲 , 你的超生将会 “ 额外 ” 占用政府对于医疗 , 教育等社会公共资源的投入 , 故要向政府缴纳相应的 “ 补贴 ”, 从而使政府再反哺公共资源。

    当然, 这项政策的出台有着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框架。我国一胎政策的理论基点在于马尔萨斯的人口论 : 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将会占用大量的资源环境 , 并严重制约国家的经济发展。客观而言 , 依照当时的国情看 , 此项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民众也默默接纳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

    从部分放开二胎开始 , 全国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夫妇不及预期的一半。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年轻人观念的转变 , 使得人们对二胎并不热衷。现在也有能力提供思想证实人口不是影响资源环境的主因 , 人口突破资源环境承受力的担忧当属杞人忧天。在民众对二胎谱系认知越来越清晰的情况下 , 对其相附属的暧昧难明的社会抚养费自然引起争议。

    依据相应法规 ,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额度是按照超生胎次、收入等情况来定。但在实际情况中 , 并没有严格按照此标准。2013 年 8 月 , 河南西平县一场意在清查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况的活动引发舆论质疑 , 被认为借机 “ 敛财 ”, 弥补财政不足 ;2013 年 9 月 , 审计署分别通报了重庆、甘肃、等省市 45 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初步统计 ,45 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的社会抚养费 , 总金额约达 16.27 亿元。

    这些案例共同揭露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乱象:收费标准含糊多变 ; 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指标来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 ; 费用去向不明等等。总的梳理 , 社会抚养费用的乱象突出表现为两大问题 :1、征收标准不统一 , 随意性过大 ;2、征收费用不透明 , 去向成 “ 谜 ”, 而这两种问题的共同 “ 联结点 ” 为巨额的利益。

    不过,2014 年,卫计委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 送审稿 ) 》起草说明,要求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条例 ( 送审稿 ) 》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2015 年 “ 二孩 ” 全面开放以后,生育二孩已经合法,这就意味着 “ 超生群体 ” 比例大大下降,社会抚养费的大部分征收对象已经合法,反哺计生机构的社会抚养费难以为继,基层计生工作遭遇更加显著的冲击。

    新的人口政策下,社会抚养费必然收入锐减,其相关征收也会更趋标准透明,计生干部原从中的 “ 食利 ” 必然受到冲击,这其实是对一直以来计生罚款扭曲的努力矫正。在此大形势下,计生干部仍想拿回社会抚养费 “ 暧昧难明 ” 征收状态下的 “ 福利 ”,必定不会受到多数民众支持。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    编辑:李媛    
联系我们
  • 责任编辑:李嫒
  • 联系电话:0571 - 85053959
  • 新闻热线: 0571 - 85052222
  • 爆料QQ:20090057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5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