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 > 杭网评论 > 重点评论
带薪“小短假”推动休假能力几何?
2015-08-06 17:14:55
杭州网 时评

    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已至少五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带薪休假的落实力度正不断加大。根据相关部门释放的政策信号,未来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夏季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使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时间相结合,实现小短假。

    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薪酬和假期。比起相对稳定的薪酬来说,带薪休假似乎充满了变数——不是因为每年的假期安排不尽相同,而是因为每次想要开启假期模式,都要经历一番内心的挣扎与现实的努力——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换言之,50%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到这项应得福利,原因很简单,担心休假影响晋升,同时也害怕裁员时自己首当其冲。

    自1995年《劳动法》提出“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后,带薪休假就成为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然而时至今日,“挂在墙上,休在梦里”之类调侃,依然在凸显带薪休假的执行困境。仅今年以来,官方就已至少五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高层的重视当然值得欣慰,但如果换一种角度来看,若非带薪休假执行不力,何至于如此密集发声?

    带薪休假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终于有了可资咀嚼的新内容。面对“小短假”,舆论有赞有弹,仅从假期设置来说,这项规定也确实利弊各半——“化整为零”的假期安排固然便于实施,但不可避免会增添申请假期的次数,对那些每次请假都如履薄冰者来说,这未免意味着增添了风险。更重要的是,落实带薪休假较好的单位集中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他们会否将此作为一项额外福利?设若如此,不免意味着公共服务时间因此缩水。

    “小短假”的利弊一时难以得出结论,舆论为此各执一词,但事实上这原本就不该成为关注的焦点。“小短假”的制度构想,源于《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在落实带薪休假的基础上,地方和单位当然可以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但无论如何,这种技术层面的探讨不应遮蔽法律层面的推动——对多数劳动者来说,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带薪休假怎么休,而是如何不打折扣地实现?

    无论“整存整取”还是“化整为零”,带薪休假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自主权衡“小短假”的利弊得失,但对劳动监察部门来说,不仅要保障带薪休假不打折扣地实现,而且应避免“小短假”等灵活休假异化为部门福利。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在“鼓励”等倡导性条款之外,还应多一些“严禁”等强制性规定。毕竟,带薪休假“能不能休”的问题,比“怎么休”要重要得多,也迫切得多。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赵志疆    编辑:李媛    
英国“中国式教学”对比实验的启示
联系我们
  • 新闻热线:0571 - 8505222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Copyright © 2001 - 2015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网

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无论“整存整取”还是“化整为零”,带薪休假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自主权衡“小短假”的利弊得失,但对劳动监察部门来说,不仅要保障带薪休假不打折扣地实现,而且应避免“小短假”等灵活休假异化为部门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