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昨通过《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维修配件到底该是个什么价?维修人员到底够不够专业?内行哄外行,汽车维修一直让消费者挺头痛。昨日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条例中将机动车配件经销也列入机动车维修 业范围,被业内誉为结合我市实际而新创设的行政管理制度。
案例:一处刮伤,维修价格相差近十倍
一台左车门稍有刮伤、磕碰的伊兰特轿车开到几家维修店去修理,从4S店的3500元(不带钣金和烤漆)、再到街头修理铺的380元全包,不同维修厂报出的价格,竟然相差近十倍。
条例规定:价格要透明,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要罚款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按照公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产地合理收取费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同时要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的,由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旧配件翻新再卖
除了一次成型的不能修复的零配件外,汽车上的零配件是可以修复使用的,但不少维修企业都会告诉车主,这个零件坏了,必须更换。有时候只需花几十元钱的小毛病,车主往往要花上千元才能修好,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汽修厂当着车主的面扔在废材料堆,而等车主一走,又将它捡回来,修复、喷漆之后再卖给其他车主,这成为维修厂的又一项收入。
条例规定:更换下来的旧配件车主有权要回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无规定质量标准的,应当符合维修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案例:小病致大疾,车被越修越坏
某先生6月底发现车内空调不制冷,开到4s店,索赔了一根管子,重新充了氟利昂。7月21日,因为开空调一档熄火,又到4s店清洗了节气门。7月28日,车又开始熄火,开往4s店路上,压缩机泄压阀喷出氟利昂,搞得引擎盖冒烟,汽修师傅说上次充氟压力高了,放了点。7月31日,压缩机泄压阀再次喷氟利昂,不制冷了,店里说压缩机坏了,要订货,8月5日,换了一个压缩机,重新充了氟利昂。“车不是开坏的而是修坏的”,这几乎成为车主口口相传的“潜规则”。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要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三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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