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9月14日,我市出台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媒体上进行了宣传。《办法》的出台,受到了市民的极大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认为《办法》更加体现了保障性特点,对我市破解群众住房难将发挥十分 重要的作用;对准入条件、上市制度、公示制度、保障面积等方面表示赞成;认为《办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建设部对《办法》予以了肯定,认为整体上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精神的,是对国发〔2007〕2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
同时,也有许多市民来电咨询《办法》中的有关政策问题,为此,我们就市民咨询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负责人。另外,国庆长假期间(10月1日~10月7日),市房改办开通两门热线电话:87709591、87709612,接受市民咨询。
记者问:准入条件中规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答:一是根据国务院〔2007〕24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政府确定;二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 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应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三是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市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0%的家庭约占全市总家庭户数的26%左右,其中住房困难家庭约10万户左右。对于我市最低收入和较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已有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制度保障,而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将在2008年底前覆盖到低收入群体。同时,我市还将建立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着力解决买不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和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来杭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随着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各项制度的实施,保障能力将进一步提高,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
记者问:上市交易缴纳差价收益55%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保障性、自住性住房。因此,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2004年6月,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的规定。而我市杭价服〔2004〕4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中对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上市交易年限后缴纳收益办法与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冲突,因此,杭价服〔2004〕43号文件停止执行。2004年9月,我市出台了杭政〔2004〕9号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四部委文件精神,对上市交易交纳收益办法作了一致的规定。到去年,有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上市交易年限,因此,根据国家四部委文件和杭政〔2004〕9号文件精神,明确了55%的具体交纳比例。
此外,国发〔2007〕2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文件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适用范围并未排除文件施行前已经购买或签定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虽然2004年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2005年省政府191号令《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均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但是这两条规定与上位法国发〔2007〕24号文件并不一致,因此应以后者为准。
由于上述条款所规范的对象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制度,根据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其适用的是新政策出台后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适用之前已经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间是其能否适用的时间界点,而并非购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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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根据杭政【2001】3号文件2001年2月5日后核价的需审批商品房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名称
杭州市物价局根据杭政【2001】3号文件2001年2月5日前核价的不需审批商品房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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