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错一个数字,南京一女囚差点多坐了一年牢。南京日报这个稿子,让人联想起红楼梦里“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故事。
这真是让司法制度蒙羞的一个笔误。现在的问题是,女囚的刑期减下来了,那个笔误的法官呢,他(她)的责任该如何追究?
日前,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驻南京女子监狱检察室收到了原审法院的刑事裁 定书,将女囚董某的刑期更正为2002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
今年4月初,驻南京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张梅菁在与女犯董某谈话时,意外发现董某叙述的被刑拘的时间与其刑期不吻合。
张梅菁立即从监狱档案室里调阅董某的卷宗。材料显示,董某于2002年9月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刑拘;2003年9月25日被某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由2003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此案宣判后,董某被送到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按正常的刑期计算方法,7年徒刑应当包括董某被刑拘后等待法院判决的那一段时间,那么刑期就应该是从2002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2日止。”张梅菁于是赶紧与原审法院联系。
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长田跃初说,像这种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生效长达两年多才被发现的错误,实属罕见。他说,“如果不被及时发现,董某多服的一年徒刑,就属于非法羁押,司法机关很可能面临国家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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