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初期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承担了实物分房向货币分房转变、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调节商品房市场等功能,因政策适用人群相当广泛,加之房价快速攀升,这类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房一度被火爆申购。
近年来,杭州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获得相当快的发展。2003年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工120万平方米,竣工60万平方米,我市公开摇号34.27万平方米;而在2004年,计划新开工15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1—6月经济适用房已实际开工面积84.7万平方米,竣工面积80.2万平方米。
到今年上半年为止,经济适用房公开销售总计85万平方米,8000多户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改善了居住条件。
而今,杭州市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使真正需要住房、经济实力不强的家庭受惠。
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
严格控制户型(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目前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手续、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控制面积进行及时调整。
职级将不成为标准
(一)取消原按不同职务职称确定申请人经济、住房准入标准。严禁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招商引资或奖励进行分配;严格控制专项用房,并不再新开政策口子;逐步将拆迁安置用房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中分离。(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持有市区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属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是指收入低于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的家庭);
2、无房、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和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符合1、2项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
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定,包括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超标面积按市场商品房价计
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3人(含独生子女)及以下家庭;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户内人口范围为同一户籍内的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取。
5年内不得上市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或此条内容按政府原政策: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购房人在达到规定年份后需上市交易的,应将注明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计缴市财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未向政府补缴收益的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本《意见》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规定执行。
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所有住房)及以下住房困难的职工、居民优先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符合预登记选房条件的《准购证》申领者,经公示或举报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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