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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将全面实行听证制度


(2004-02-11 07:52:09)

据新华社消息,为规范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将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听证制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10日公布,国土资源部于近期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它的出台,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成立以来,有了首部结合系统自身特点的规范听证工作的规章,意义重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从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依职权听证和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角度,规定了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等。这个规定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行政法专家的意见,具有较强的超前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位负责人称,实行国土资源听证制度,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精神的重要举措。《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作的一些创新性规定,为今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践行执政为民、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加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实体和程序保障。

新闻背景

哪些情况下应当举行国土资源听证?

按照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日前签发的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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