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眼 bbs论坛 会员注册

网上订报

 

 

新闻中心  财经证券  健康家园  教育广场  旅游天地  房产汽车 科技资讯  文学殿堂  人才热线  个人专栏  网上商城

 
接收方:
发送方:
密 码:
 留言:(最多50个汉字、英文)
 
没注册?点这注册  
 
 • 移动:0.10元  联通:0.05

-
上周二手房成交行情 (买卖)
-
本周租赁市场一览
-
本周二手房指数
-
■本周二手房指数
-
■本周租赁市场一览
>>More

-
评论:谁来透明售房
-
房贷细则浙江还在制订
-
杭州楼市十年创新楼盘点评
-
上半年新开工房地产只有一成多
-
创新——杭州楼市发展的主旋律
>>More

 
 

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三)


(2003-12-18 08:54:10)

杭州日报 文/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陈月祺 

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对出卖人而言,就不必向买受人说明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情况,减少了投诉,避免买受人的误会;对买受人而言,在购房时就能明确自己单独拥有的建筑面积,有效地堵住了出卖人利用公摊面积欺骗买受人的漏洞。不过,也有一定的弊端,一是买受人习惯了以建筑面积的方式来衡量商品房价格,如果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给人以房价迅猛上涨的感觉。这也是出卖人不愿意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原因之一;二是会使开发商更加注重扩大套内建筑面积,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会逐渐地收缩共有分摊面积,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外观形象;三是出卖人可能会在计算房价时将公用部分房屋成本摊入房价,但办理产权证时减少买受人分摊的共有面积,将公用部分的房屋单独登记产权,然后出售或出租,使买受人的产权登记面积缩水。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建筑面积计价,只是一种计价的形式,关键在于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只要形成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和合同制约机制,增加透明度,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计价都能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利益。目前,上海实行的将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部分建筑面积“分而治之”、双管齐下的做法,在实际应用中已经被证实是十分有效的,这样的办法,为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面积纠纷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依据。在房地产市场还不十分成熟的时期,买受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制约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商品房各部分面积进行详尽的约定。

(本版法律顾问: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陈月祺咨询电话:87225071)




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2001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技术支持: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