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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报2003-09-26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有关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民政部2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此做出了规定。
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的内容包括: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监督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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