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杭州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经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
市区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籍、直系亲属名单、直系亲属家庭收入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及参加公益劳动证明。居民委员会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征询居民意见,认定情况属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门核定,审查确认后以居民区为单位,在街道范围内予以公告,居民群众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对区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由区民政部门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额领取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由街道办事处9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险补助按照差额补助的方法,补助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证于审批同意月后的次月1日至10日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无特殊原因过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